境外佣金支付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留言时间:2021-06-2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
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佣金费用USD2000,境外非居民企业不承担税费,实际收USD2000。这种情形下,我司如何计算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业务选择增值税适用税率,按照人民币折合率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规定,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境外企业,若合同约定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请自行换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