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07 20:37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2***68436245H,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号350525********2215)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你公司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开具30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72,993,085.21元,税额216,548,599.8元,价税合计1,689,541,685.01元) 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我局拟对你公司的虚开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9,750,475.00元。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430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