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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操作咨询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操作咨询

留言时间:2021-07-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目前我司主营计算机软开发及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兼营房屋租赁业务,即我司涉及即征即退、一般项目以及简易计税收入项目,现我司每月按各个项目销售收入占比来计算分摊当期进项税额中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作为当期各类收入项目可抵扣的进项分摊税额。

现接到主管税务局要求,说我司这样操作不符,应该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清算,法规是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附件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要求我司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整年的简易计税收入占比来分摊我司当年度此部分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要求我们去更正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报表并缴纳滞纳金,请问具体文件是这样操作吗?因为每月分摊比例与整年累计计算的分摊比例肯定不一样,那意味着每家企业都要做变更更改吗?请问税务局这样操作是否合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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