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6 11:25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20***9960,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4402***0938):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二稽处〔2021〕490号),决定对你公司追缴增值税653839.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768.80元,教育费附加19615.20元,地方教育附加13076.80元,企业所得税13072.39元,个人所得税9412.12元(其中应扣缴核定王世瑞占5%应补8723.83元,傅永钦占95%应补165752.69元。)及相应滞纳金,处以罚款1399217.54元。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国库。我局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