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5 15:29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924642)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
对你单位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9174049.89元,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32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32号)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32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