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15%适用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1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的,目前总公司是按照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旗下所设立的厦门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厦门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对总机构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厦门企业不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适用上述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