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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建筑服务发票未备注

建筑服务发票未备注

留言时间:2021-07-1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规定只说未备注的话土地增值税不能抵扣)现我司收到未备注相应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费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开具错误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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