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基金的其他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7-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如按照财税〔2019〕8号创投基金A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假设创投基金A在2020年度既有股权转让所得又有其他所得(如转让其他合伙企业份额的收入),其个人合伙人从A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合伙人从A基金的其他所得(非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按照经营所得,对于合伙企业的管理费及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其他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个税,基金管理费的支付有多种形式,请携带具体投资协议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