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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财税[2018]55号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问题

财税[2018]55号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假设创投企业投资A公司(成立于2019年),A公司旗下有全资子公司B(成立于2010年)和C。

如A要认定为初创科技型企业,其资产总额、员工人数及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等条件是按照A公司单体报表来计算还是A公司的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即A/B/C公司合并)?

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是按照A公司的设立时间开始计算?如B或C公司的成立时间已超过5年,是否有影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未进一步明确前,按A公司单体报表计算,投资设立时间按A公司设立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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