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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9 20:54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326587);法定代表人:谭***(身份证号:52222919******4810):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你公司在大额资金未付款或资金即进即出,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厦门源策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1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 834063.94元,税额 141790.86元,价税合计975854.80元。你公司将上述发票申报并认证抵扣增值税款141790.86元,并在2014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834063.94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13号)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偷税税款274962.8元处以1倍罚款,即罚款274962.8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51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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