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9 20:57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3701K,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码:41272319******8612):
你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下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60365.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25.62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17004.55元,合计罚款181596.16元,涉嫌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即增值税60365.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25.62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17004.55元,合计罚款181596.16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51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