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9 20:59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13A67X,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号码:35062819******1539)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你公司取得销售方以外第三方泗阳登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06105360,发票金额99955.56元,发票税额16992.44元,价税合计116948.00元)和沐阳县新怡发机电有限公司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3306040,发票金额43589.74元,发票税额7410.26元,价税合计51000.00元)。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0610536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并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构成偷税,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33060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3月认证但未抵扣,未造成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损失。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7410.2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8.72元的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共计7928.98元,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50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