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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近效期产品低价处理的涉税问题

近效期产品低价处理的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采购的一批产品销售不理想,还有一些临近效期,公司打算打折处理卖给内部员工(原价两三百元,打折一件10元),因为如果不处理,过效期了也是要扔掉报废。请问这部分的销项税是否可以按打折价(即10元)计算,还是需要按原价计算?另外,如果过效期了扔掉报废,没有任务收入,是否需要进项转出?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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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产品过期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进项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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