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留言时间:2021-07-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企业2014年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现在客户需要我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才能开票,之前没留存,现在要怎么取得这个表格,或者有没有其他类似证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您可携带《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送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