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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劳务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的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政府为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部分农民工工资由总包方代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请问:

1、该部分农民工工资是直接算入总包方的成本,还是需要取得劳务公司开具发票?

2、该部分农民工与劳务公司建筑劳动关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为劳务公司?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遵照执行。

2.判断扣缴义务责任需要劳动协议,以及工资发放材料用于判断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方,请您携带劳动协协议、工资支付凭证、支付协议等资料至劳务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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