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6 16:1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7UH98Y,法定代表人:余*** 身份证号码:3308241***01726)
经查,2016年,你公司在未与长春市康润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广亨皮业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长春市康润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广亨皮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并用于抵扣增值税款26525.25元,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公司处所偷增值税税款3倍的罚款79575.75元,处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款3倍的罚款3978.79元,合计处罚款83554.54元。
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二稽罚告〔2021〕516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局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