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7 16:53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3451RLXC;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号:37032319******2712):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你公司利用沐阳隆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沐阳裕信宝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淮北联利织造有限公司3家公司虚开的1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3808779.87元、税额合计2347492.73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骗取退税款1763078.66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763078.66元两倍的罚款合计3526157.32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54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