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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农产品采购,对方开具普通发票0税率,需要对方提供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证明吗?

农产品采购,对方开具普通发票0税率,需要对方提供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证明吗?

留言时间:2021-07-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农产品采购,对方开具普通发票0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需要对方提供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证明吗?对方没有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证明,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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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所述情况,没有要求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证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发票应开具免税,而非零税率。如发票开具错误请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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