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独立纳税申请增值税改为非独立纳税
留言时间:2021-07-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原本有几家厦门分公司是独立纳税,自行申报增值税,现想申请增值税并入总公司纳税,改为非独立纳税,请问是否可以?若可以,应如何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18〕14号)规定 :“第四条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项、理由,以及说明总分机构内部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情况等);
(二)总分机构名册(见附件1)。 ”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