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有经营性房产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1-07-2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为物业公司,代管小区内业主共有房产如仓库、地下室等用于对外租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但公共部分没有房产证编号,无法录入房源信息,如何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代码(若无不动产权证,可填“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