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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总分机构是否需要汇总申报税费问题

总分机构是否需要汇总申报税费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0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主管税务机关是湖里区,成立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也在湖里区(但工商注册属于其他区域),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总公司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零申报,请问这样是否符合当地税务规定?总公司是否需要申请增值税和所得税汇总申报?或者需要进行相关的备案?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厦财税〔2018〕14号)对总分机构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缴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18〕14号)规定 :“第四条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因此,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具备上述汇总申报条件,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都在厦门,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跨地区经营,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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