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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地下车位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咨询

关于地下车位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2-02-2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购买了商业办公地下车位,依据财税2005年181号文件,自用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请问,厦门地区对上述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的计算比例是多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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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闽财税[2006]10)规定,对财税〔2005〕181号文中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具体计税方式明确如下: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屋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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