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式改变
留言时间:2022-03-0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请问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转变为法人,也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吗?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也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八条规定,独资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