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的抵减范围
留言时间:2022-03-0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出口退税企业免抵退申报表形成的免抵税额,是否属于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能否在计征城建税的时候使用留抵退税额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字段期初数由税务总局核心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往期增值税留抵退税情况、已抵减附加税费计征依情况自动计算得出;第2列“增值税免抵税额”按照出口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相关核准信息自动带出,均无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