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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新设立企业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新设立企业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赶紧收藏!

厦门税务  2022-05-05 22:00

上期我们已经为大家简单介绍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详情可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来啦,你想知道都在这儿~》),这期跟小编一起来学习新设立企业如何适用此项减免政策吧!

情况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如:C公司于2022年3月成立,3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设立时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3月23日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C公司2022年3月成立,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采用设立时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情况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如: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末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按期申报2022年一季度的资源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申报期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末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末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情况三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不得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如: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C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依照规定申报2022年4月的两费,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C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依照规定申报2022年1-6月的房产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C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即2022年4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不得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情况四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如: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C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C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即4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得再按次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情况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可享受减免优惠。

例如: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C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依照规定申报2022年4月的“六税两费”,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C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即2022年4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温馨提示

1.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2.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END】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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