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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09-30 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我要评论

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留言时间:2022-04-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泉州出口加工区企业为我司(非特殊监管区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由于对方公司未纳入增值税纳税人试点,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取得报关单和形式发票,发生的劳务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需要拿到哪些什么支持文件才可以税前列支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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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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