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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出口税率为0,是否为应税项目,相应的进项可否抵扣

出口税率为0,是否为应税项目,相应的进项可否抵扣

留言时间:2022-04-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外贸公司做出口业务,出口税率为0,享受免

退政策。这个出口税率是0,不是免税,此项业务是否为应税项目,其日常经营取得的办公、水电发票等进项可否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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