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捐赠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捐赠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

关于捐赠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2-04-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购买一批货通过公益性捐赠捐赠出去,购入的时候取得普通发票,没有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我们捐赠的时候按照视同销售,缴纳的销项税额,已经申报缴纳,请问这块缴纳的增值税,是我司对于此项业务发生的支出把,是否可以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作为成本支出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若是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且属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