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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期末留底退税

09-30 关于期末留底退税 我要评论

关于期末留底退税

留言时间:2022-05-0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我公司为纯外贸公司,无内销业务,2022年4月份购进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形成的期末留底,能否享受留底退税政策,类似广告费、差旅费等,是否可以享受期末留底退税。

2、如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我公司申报增值税时候,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等以后月份有了内销业务,该部分进项税已做税额转出,就无法抵扣了。

3、如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相比于有内销业务的企业,他们可以抵扣该部分进项税,抵扣了进项税也就意味着少交了增值税,相比纯出口企业,还是有一定的优势。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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