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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离婚协议中签订婚前房产变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婚协议中签订婚前房产变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05-0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前房产在取得离婚证后的60天内由产权归属方转让给另一方,而后办理离婚手续,请问产权受让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房屋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契税: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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