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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当年度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咨询

当年度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咨询

留言时间:2022-05-1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按国税发【1994】25号文,提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当年内有增加或减少,是对净增加额部分缴纳印花税?

2、例如:资本公积年初100万,当年度增加20万,减少10万,期末余额是110万,原100万已经缴纳税,是否按10万进行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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