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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贸易公司的进口货物因火灾灭失,进口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贸易公司的进口货物因火灾灭失,进口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留言时间:2022-05-1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贸易公司的进口货物因火灾灭失,请问进口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的范围,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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