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的进口货物因火灾灭失,进口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留言时间:2022-05-1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贸易公司的进口货物因火灾灭失,请问进口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的范围,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