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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发生一笔境外支付的律师费(起早法律协议服务),那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留言时间:2022-05-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发生一笔境外支付的律师费(起早法律协议服务),那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劳务发生地若不在中国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若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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