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留言时间:2022-07-0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业务需求委托中间人个人帮忙促成业务,我公司付给中间人的居间费用为合同金额的1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贵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贵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