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5 17:5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2***34143D;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身份证号:362326** ******0912):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5年取得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5年09月22日,发票代码:3702151130,发票号码:00292698-00292700、03435191-03435198,发票金额1085470.10元,发票税额184529.90元,价税合计1270000.00元。
上述发票系你公司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在所属期2015年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认证抵扣增值税款184529.90元,少缴增值税184529.90元(其中:2015年11月64219.46元,2015年12月120310.4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917.09元(其中:2015年11月4495.36元,2015年12月8421.73元),教育费附加5535.90元(其中:2015年11月1926.58元,2015年12月3609.32元),地方教育附加3690.60元(其中:2015年11月1284.39元,2015年12月2406.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2倍的罚款:增值税罚款369059.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5834.18元,合计罚款394893.98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2〕539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