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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印花税限额购销合同如何纳税

印花税限额购销合同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22-08-26 15:15 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2-08-18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印花税限额购销合同如何纳税,比如合同约定不含税交易额100万元以内,最终达成不含税交易额90万元,那最终是按不含税90万元缴纳印花税吗?相应的增值税额不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吧?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8-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合同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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