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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有关房产税问题

09-30 有关房产税问题 我要评论

有关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08-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是制造企业,现在租赁了一个厂房用于生产,但是厂房需要进行改造以达到使用需要,改造后的厂房内设施是否需要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果需要计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入,房产税是由出租方缴纳还是由我们来缴纳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9-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房产出租的,由出租方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59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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