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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1999]39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川地税函[1999]393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1999]393号

全文有效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富余房产”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界定,即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房屋租赁”业务的,则出租房屋不作为富余房产。

       二、根据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期满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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