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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聘请员工作为讲师,支付该员工劳务报酬,请问该如何申报该员工个税?

公司聘请员工作为讲师

留言时间:2022-08-2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因内部培训活动需要,聘请在职员工作为活动讲师,由员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后,公司列支培训费,将款项支付给员工。

因此在同个月份公司即支付员工工资薪金,又支付该员工劳务报酬,请问该如何申报该员工个税?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操上一个人只可以维护一种身份,是否无法即申报工资薪金又申报劳务报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8-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因此,员工因工作需要为任职单位提供培训,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59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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