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请员工作为讲师
留言时间:2022-08-2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因内部培训活动需要,聘请在职员工作为活动讲师,由员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后,公司列支培训费,将款项支付给员工。
因此在同个月份公司即支付员工工资薪金,又支付该员工劳务报酬,请问该如何申报该员工个税?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操上一个人只可以维护一种身份,是否无法即申报工资薪金又申报劳务报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8-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因此,员工因工作需要为任职单位提供培训,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59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