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台胞台企办实事”之税费常见问题:增值税篇
发布日期:2022-09-09 13:56 来源:厦门税务
增值税篇
1.问:请问城建税方面对台资企业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问: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问: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文件规定,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4.问: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问:按照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如何确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答: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6.问:如何判断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以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条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7.问: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答:(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100=2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8.问:可以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吗?
答: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存在一定差异,为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负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税申请时间,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比如,微型企业在2022年4月既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也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因此,微型企业在4月份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次退税申请,即可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
9.问:纳税人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是否还能申请留抵退税政策?
答:除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执行。
10.问:“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1.问: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对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有影响吗?
答: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以上问答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