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企业向员工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9-08
咨询对象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为了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保持国家对西藏的特别优惠政策,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请问在西藏的企业向员工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8
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您参照藏政发【2018】38号 号的扣除标准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