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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藏政发【2018】25号的问题

标题 关于藏政发【2018】25号的问题

内容 1、藏政发【2018】25号第六条第2条“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具体是指符合什么条件?2、藏政发【2018】25号第六条第14条内容,企业职工总数包含母公司派往子公司任职的人吗?比如:拉萨子公司吸收西藏常住人口5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另北京的母公司派往拉萨子公司15人(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母公司代发,由拉萨子公司实际承担)任职,那么子公司西藏常住人口比例是100%(5/5)还是25%(5/20)?

附件 藏政发【2018】2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docx 点击下载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20190700340 提交时间 2019-07-29 11:15:0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派往子公司的15人不应该计算在子公司的企业职工总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咨询 答复时间 2019-08-21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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