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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自然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标题 关于合伙企业自然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2018年以前成立的合伙企业,股东为自然人,如果股东将自己的股份溢价转让,取得的溢价收入按什么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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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NS20190700333 提交时间 2019-07-05 09:06:2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的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咨询 答复时间 2019-08-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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