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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企业员工个人抬头的手机话费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09-29 我要评论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企业员工个人抬头的手机话费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回复日期:2019-11-05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运营商一般只能开具个人实名的手机话费发票,那拉萨企业的员工持个人抬头的手机话费发票在企业进行报销,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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