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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路通行费抵扣

09-29 我要评论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路通行费抵扣

回复日期:2019-08-27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请教三个问题如下:

1、请问一下2019年公路通行费还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2、是只有运输服务业的公司可以抵扣还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与营业相关的公路通行费发票都可以抵扣本公司的增值税?

3、可以抵扣的话,通行费发票需要像专票那样先认证成功后才能抵扣,还是直接网上填写申报即可?

答: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7〕90号 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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