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投资成本转让合伙份额
回复日期:2019-10-28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自然人合伙人(A)将其持有的一家注册在拉萨的合伙企业(甲企业)的合伙份额,按照投资成本转让给一家其配偶与其共同持有的另一家合伙企业,请问按照投资成本转让合伙份额符合相关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20%,以转让的收入额减除投资成本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