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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税务:致全区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01-27 增值税纳税人 我要评论

致全区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内蒙古税务服务号  2023-01-20 18:41 发表于内蒙古

致全区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工作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已经于2023年1月9日发布,为方便您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政策内容及近期热点问题告知解答如下:

一、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二、热点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经开具免税或3%征收率发票的处理

1.文件发布前已开具免税发票的,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文件发布前自然人在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照3%征收率缴纳税款的,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3.文件发布前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销售额换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若自然人一次性收取的过去12个月租金,平均到每月租金收入,在2023年1月起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在2022年12月及之前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该部分租金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为30万元,下同)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5%预征率应当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七)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5%、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2022年12月31日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在办税过程中,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关注“内蒙古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详细了解有关涉税事宜。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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