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708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8-04 00:00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类 别:C
签发人:包东红
陕税函〔2022〕186号
尊敬的李宏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我省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政策创新发展的建议》(第708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建议,对承担综改实验实施职能的国有企业实施3年退税政策,以企业2021—2025年度缴纳税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退税企业以支持发展。因退税政策的制定主体在财政部、税务总局以上层面,省级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相关政策的权限,且入库税款分税种按特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进行分配,地方政府可就地方分成部分通过财政政策对企业予以鼓励和支持。
针对我省承担综试改革的国有企业,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大问需问计工作力度,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推进改革试点,及时了解推进改革过程中的办税诉求及困难,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政策诉求及建议;同时,我局将结合国企综合改革试验要求,依托“税务管家”等服务手段,重点落实企业重组、股权激励、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国企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密切关注。如果您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有疑点难点,欢迎与我们联系沟通,如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