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53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7-26 00:00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类 别:A
签发人:包东红
陕税函〔2022〕174号
车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第5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关乎着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推动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如您在建议中提到,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应建立健全农村安全饮水管理长效机制。基于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以支持改善饮水安全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关于水资源税的征收
为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陕西等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定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的税额时,充分考虑了各地的实际情况,目前我省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取用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1万人以上需征税。其中取用地表水:关中和陕北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0.02元/立方米,陕南的税额标准为0.01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关中和陕北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0.03元/立方米,陕南的税额标准为0.02元/立方米。取用量不到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1万人标准的不征收水资源税。我们税务部门将严格按标准执行,让纳税人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税收优惠
目前对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也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是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强化政策落实
为了保障各项税收政策落实落细,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税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并创新推行“陕速办”优惠政策落实机制,即政策速推、问题速答、优惠速享、税款速退,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路畅通、会享受、快到账。同时对于属于重点项目的农村饮水工程,我们推行“税务管家”服务,为项目建设提供一对一、全过程、贴身式服务,对企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及时提醒,确保了税费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
您通过深入乡村调研,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契合基层实际又非常中肯,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认真吸纳并抓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为我省建立健全农村安全饮水管理长效机制贡献税务力量。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关心全省税收工作的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