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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破产企业缴纳新生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建议

12-14 破产企业增值税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215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12-14  09: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您好!您所提的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215号提案《关于我市破产企业缴纳新生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建议》,已转由我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对您在该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我局非常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同市法院会商解决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研情况

2021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22件。共释放土地603.59亩、房屋36.91万平方米、安置职工634人。据省发改委反馈,2021年浙江省数字政府微门户系统办理破产“收回债务的时间”的无感监测指标,湖州市居全省第一,持续有效优化营商环境。针对提案中企业破产新生土地增值税问题,我局开展了针对性调研,2021年涉及的122户破产企业中,其中6户企业在受理立案后发生了旧房转让,合计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1082.22万元,其中2户企业转让房产未产生增值,其余4户企业均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破产审判工作中涉税难题的情况

正如您所提出的,破产企业与一般企业存在差异,涉及其他债权人甚至职工的受偿利益。但现阶段我国确实尚未出台针对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政策,且土地增值税作为财产和行为税,如针对破产企业给予减免,会从客观上不利于税制公平,有可能引发借助破产筹划恶意欠税。

在税收征管和司法实践中,由于破产企业财务账册不健全、相关税收规定不明确,在破产司法实践中涉税事项的办理往往是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和社会效果。为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法院和税务机关深化协作机制,规范破产企业涉税工作。

三、目前针对破产税收问题的一些做法

(一)现有机制建立情况

针对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税收的难点和痛点问题,目前各县区税务部门已联合法院探索出台一系列破产涉税文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2019年4月,长兴法院与长兴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建立联络员制度、被执行房地产询价协作机制、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机制,就破产涉税问题处理达成3项共识。2021年1月,安吉法院和安吉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工作规则》,针对税务债权申报、破产企业税务查询、解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状态、税务注销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提高了当地破产办案效率,畅通了破产涉税事宜的办理程序。

(二)现有破产土增税处理机制

一是通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企业破产信息,提前介入。二是针对破产企业伴随账目不全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造成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针对这类企业,我们采用集体审议的方式,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式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四、下一步健全破产涉税机制的对策建议

根据本次政协委员的建议,经前期会商,我局拟联合市中院在市级层面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相关的税务问题,具体包括:

(一)健全税务部门与法院的沟通机制

由市税务局法制科与市法院民二庭进行定期沟通联系,及时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政策性问题。市县两级法院受理破产执行案件后,应书面通知同级税务局,对于涉及重大的破产企业,税务部门提早介入,并向法院提供税务处理意见。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申报债权与申请参与分配;涉及稽查案件的,由市稽查局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交法院。

(二)明确税费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欠缴税费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停止计算。对于因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利息及由税务机关征缴的其他非税收入,原则上按照普通债权清偿。对于债务人欠缴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劣后债权清偿。

(三)完善破产程序中相关税费的处理

1.关于企业土地增值税。针对账册不齐的破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综合考虑该企业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规定,按不低于5%核定征收率限度内,对未清算项目进行核定。针对破产重组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处理。针对清算中有疑难问题的,通过层报机制,及时将问题向省税务局请示。

2.关于其他税种的认定。所得税方面,关于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股权等各项资产环节,不预征企业所得税: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及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程序完毕之后确有所得应当纳税的,由管理人依法申报。契税方面,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规定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按照规定减免契税。破产清偿中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致使购房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协助购房人容缺办理产权转移。

(四)做好破产清算企业的税务注销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债务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申报债权并取得分配后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报省税务局批准后核销。

(五)破产企业全流程管理

一是税务部门应建立企业从破产申报到税务注销全流程管理细则,包括发票管理、申报管理、债权申报、欠税核销、登记注销等涉税各环节的操作流程,提高破产清算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针对疑难破产案件,建立多部门会商制度,由法院、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破产管理人共同协商,对破产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堵点问题,综合考虑各部门合法合规要求以及破产企业和债权人诉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最后,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提出的宝贵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破产企业税收有关规程,同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更高层次的政策支持,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市破产企业涉税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破产案件中各权利人利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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